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石家莊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石住建辦 [2016]338號 石政文審[2016]17號)
各建設(開發)、施工企業,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各縣(市)、區建設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秩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我局對《石家莊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石家莊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秩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石家莊市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對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以下簡稱“檢測活動”),是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項目及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的抽樣檢測。
本辦法所稱檢測機構是指接受委托,依據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實施有償服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技術服務型中介機構。
第四條 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建設局)負責本轄區內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檢測機構從事檢測活動,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六條 建立建設工程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登記制度。市級監督機構負責全市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登記工作,對檢測機構建立管理手冊。
第七條 檢測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檢測質量管理體系登記應向監督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石家莊市建設工程檢測質量管理體系登記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檢測資質證書、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及附表原件,并留存復印件;
(三)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四)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第八條 檢測機構所承擔的建設工程檢測項目信息應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當地監督機構。
第九條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補充辦理建設工程檢測質量管理體系登記:
(一)檢測機構的檢測資質、計量認證范圍、儀器設備等發生變化的;
(二)檢測機構名稱、辦公地點、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及注冊工程師等發生變化的。
第十條 工程質量檢測必須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工程質量檢測書面合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下列工程委托結構檢測時,應組織有關專家對檢測機構制定的檢測方案進行論證,論證結果報當地質量監督機構。
(一)超規范工程;
(二)超限工程;
(三)無檢測標準工程;
(四)發生質量事故的工程;
(五)其他需要論證的工程。
第十二條 見證員及取樣員應嚴格遵守見證取樣制度,并對試樣的真實性、代表性負責。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管理體系:
(一)檢測機構應對從事檢測活動的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檢測技術標準培訓,嚴格按照標準、規范及操作規程檢測。
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及以上的檢測機構。
(二)檢測機構必須按要求建立檢測項目臺賬,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抽撤、涂改,檢測完畢要做到委托單、臺賬、原始記錄、檢測報告等相對應;檢測資料保存期限應符合有關規定。
(三)檢驗儀器設備及計量器具,必須按檢定周期通過計量檢定,貼好規定標識,建立計量儀器設備管理臺賬;試驗室的環境應滿足有關要求。
(四)實現檢測數據的自動采集、試樣受理、試驗報告打印等。
(五)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出現檢測結論為不合格檢測報告的應及時通知委托人,并在24小時內報告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應做到:
(一)必須有檢測人員簽字,并由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不得代簽。檢測報告加蓋計量認證章、檢測機構公章或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
(二)檢測機構對出具的檢測報告負有法律責任,檢測報告應當實事求是,內容完整,數據及結論準確,采用標準正確。
(三)地基基礎、結構檢測必須依據經過審圖機構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進行。
第十五條 監督機構對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現有資質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二)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
(三)檢測項目臺賬是否符合有關要求;
(四)是否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檢測報告是否真實;
(五)檢測機構是否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六)試驗室設置是否滿足檢測業務開展的需要;
(七)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是否健全;
(八)是否按相關規定委托檢測業務并簽訂合同。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場),對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采取抽樣的方法進行抽查;
(二)要求檢測機構或者委托方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三)組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資料;
(五)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
(六)在監督檢查中為收集證據的需要,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對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及違反強制性標準等情況的不良行為應記入管理手冊,同時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檢測機構違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檢測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定進行檢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妨礙被檢查的檢測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